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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发表时间:2023-03-24 15:53 点击:54次 作者:王法医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申请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没有必要证据支持,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申请被另一方拒绝而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当事人一方否认亲子关系但无法提供必要证据时,人民法院能否以当事人一方拒绝亲子鉴定为由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一女。2021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但以女儿非其亲生为由申请亲子鉴定,并要求原告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10万元。原告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被告主张孩子非其亲生但未能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故依法不予认定。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一方申请亲子鉴定但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没有必要证据支持时,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申请被另一方拒绝而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而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提交的证据予以判定。本案的处理,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亲子关系稳定的立法目的,对维护亲子关系这一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具有积极意义。
  
  如何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亲子鉴定问题?
  
  离婚案件看似简单,却对当事人的生活影响深远,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依法裁判,又要传递司法温度,以努力解决好双方矛盾、使案件各方当事人有更好的将来为审理目的,注重裁判效果的影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亲子鉴定的,我们应本着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又要注意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委托亲子鉴定必须以申请人自愿为前提,且须征得最密切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启动。一方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的主张被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就此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应综合考虑双方提交的证据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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