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时有出现“医院抱错婴儿”“丈夫怀疑小孩非亲生”等情况。在上述情况中,为确认亲子关系,确定真实的血缘关系,当事人通常需要依赖亲子鉴定。问题是,若当事人一方或多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亲子关系该如何确定?
下面就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了解亲子鉴定与亲子推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1、什么是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对人类遗传标记进行检测,分析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法医学鉴定技术。
2、如何启动亲子鉴定
一般而言,亲子鉴定的启动需要父母其中一方申请,并且得到另一方同意。在另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时,不能强制启动亲子鉴定。此外,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启动亲子鉴定时需要考虑其意愿[1]。
3、拒绝鉴定的后果
——可能推定具有亲子关系
在主张具有亲子关系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具有亲子关系时,法院可以推定具有亲子关系。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法院仅仅是“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推定。[2]
案例分享:
孙女士与陈先生系夫妻,双方于2002年2月离婚,同年10月孙女士生育陈小小。陈小小起诉要求确认与陈先生系父女关系。一审法院驳回陈小小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陈小小的上诉,而再审法院作出相反判决,确认陈先生与陈小小为父女关系。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陈小小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陈先生之间存在父女关系,因此驳回陈小小的诉讼请求。陈小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陈先生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陈小小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陈先生之间存在父女关系,故驳回上诉。
而再审法院认为,陈小小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基本证明陈先生为其生父,而陈先生虽否认为其生父,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同时拒绝做亲子鉴定。因此判决确认陈先生与陈小小为父女关系。
专家解读:
在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并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且拒绝亲子鉴定,那么法院有可能判决确认亲子关系存在。
原因在于,亲子鉴定的启动需要对方当事人的配合,若对方不配合,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当事人难以举证。面对此种情况,需降低原告方的举证难度,否则不利于化解矛盾。因此,当事人只需让法官相信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此时,若对方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有可能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4、法院推定具有亲子关系时考量的因素
此外,法院在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时,并非只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作为唯一的考量因素,还会综合考量裁判结果是否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非婚生子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