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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纠纷中对亲子鉴定的处理分析
发表时间:2023-02-22 15:20 点击:176次 作者:王法医

 

  “亲子关系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后新增的法定案由类型之一,下设“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及“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两个三级案由。《民法典》之前,此类型争议一般置于“抚养关系纠纷”等案由下进行处理。现亲子关系纠纷的请求权依据主要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依据上述规定,提起亲子关系纠纷的诉讼主体仅限为父母或成年子女;父或母提起诉讼的请求为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而成年子女提起诉讼的请求仅限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提起诉讼的条件均为“有正当理由”。对于何谓“有正当理由”,则成为亲子关系纠纷中集中的争议焦点,而亲子鉴定作为亲子关系认定的最科学和准确的方式之一,显然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相对于其他的鉴定程序,亲子鉴定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是否启动亲子鉴定、是否所有的亲子鉴定结果都可以作为定案事实依据等,仍广存争议。本文试图探讨的即为,结合《民法典》的新规和之前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等,参考既有实践判例,试分析一下亲子关系纠纷中对亲子鉴定的处理问题。
 
  
 
  一、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形成的审判业务意见,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对于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对于一方未经同意私自带子女去做亲子鉴定的,或可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起诉条件(即有“正当理由”)之一,但因无法确定鉴定采样的真实性及违背另一方的意愿,诉讼中如另一方否认该鉴定结论,一般不宜直接采纳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诉讼中另一方拒绝做鉴定,起诉一方也无其他证据与该亲子鉴定相互印证的,一般亦不宜适用推定规则。
  
  二、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情形下的
  
  推定规则
  
  考虑到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认定中出现的普遍性及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便利性,如在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形下将所有举证责任分担给提起诉讼的一方,显然有违公平。因此,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均规定了:“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但该推定规则一般具有严格的适用前提。除要求“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审判业务意见、答复意见等,法院一般还需审查是否同时存在其他情形,如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且亟须抚养和教育、法院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另一方进行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拒绝、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是否已经充分考量未成年人(尤其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和权益等。
 
  
 
  三、亲子鉴定结论的采纳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亲子鉴定作为鉴定类型的一种,其鉴定结论本身仍需经过法庭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对于亲子鉴定结论的质证和认证标准,亦应遵守《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范对于鉴定结论采纳规则的规定。
  
  四、《民法典》施行后的实践案例
  
  本文通过alpha案例数据库以“案由-亲子关系纠纷”“关键词-亲子鉴定”进行检索,截至2021年5月28日,已上网文书共有四份。分别如下:
  
  1、被告缺席的情形下,法院采纳亲子鉴定结论确认原被告无亲子关系。
  
  (2020)沪0115民初54210号一案中,原告与配偶婚内生育被告,原告房屋拆迁后,因被告户口申报时姓氏曾被误写,拆迁办工作人员提出通过亲子鉴定方式确认被告是否享有拆迁利益,后经鉴定原被告之间非亲生父子关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缺席判决视为放弃行使诉讼权利,采纳该鉴定意见并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2、一方提供鉴定报告后另一方拒绝鉴定,法院采纳鉴定结论确认原被告无亲子关系并判令被告返还抚养费、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
  
  (2021)皖1122民初856号一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协议原告抚养其中一名子女,此后原告做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子女生父,原告起诉后被告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按要求选定鉴定机构,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来安县人民法院采纳原告的亲子鉴定意见确认原告与被告所生子之间无亲子关系,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
  
  3、一方提供鉴定报告,另一方无异议,法院采纳鉴定结论确认双方间无亲子关系。
  
  (2021)川0824民初419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后,进行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结论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对该亲子鉴定无异议。苍溪县人民法院最终确认双方之间无亲子关系。
  
  4、双方共同委托亲子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后,一方以做鉴定时非己方自愿为由不认可鉴定结论,法院采纳鉴定结论确认亲子关系。
  
  (2021)豫0225民初393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生母曾双方委托进行亲子鉴定,确认原告系被告生物学父亲,被告生母抗辩其做亲子鉴定时并非自愿,不认可鉴定结果,要求法院进行鉴定,兰考县人民法院采纳双方此前共同委托的鉴定结论,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结语
  
  家庭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单元,家庭成员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处理过程中,法院需要考量真实血缘联系、当事人身份关系、家庭的和谐和稳定、自然人之间的名誉权、妇女及儿童权益的保护等多重利益,亲子鉴定结论本身系客观不可变的结果,但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程序未能启动情形下的事实推定、鉴定结论的采纳等,都考验着司法实践的治理智慧。《民法典》新增此类案由并设置了专门的条文予以规范,随着该案由下实践案例的增加,可以期待此类型的争议将得到更加全面与科学的处理,其背后折射的社会问题也将得到更加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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