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兵是一名海员,常年在外跑船,虽然工资待遇很好但是与妻子丽丽聚少离多,时常吵吵闹闹,但每每回家看到乖巧的儿子就觉得一切辛苦都是值得的。可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身边的风言风语便多了起来。一些闲言碎语飘到了红兵的耳朵里:什么丽丽趁红兵不在家找男人、孩子不像红兵的等等,红兵在一次争吵时质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媳妇听后直接回了娘家,好几个月不理红兵,于是红兵更加气愤与怀疑一纸诉状将丽丽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并申请法院对儿子和自己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庭审时丽丽诉说红兵侮辱自己人格、不认亲生儿子,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由红兵每月支付抚养费,但表示因为孩子大了懂事了,拒绝让孩子与红兵进行亲子鉴定。红兵一看丽丽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更相信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向法庭表明,丽丽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就证明孩子不是自己的,自己不愿意支付抚养费,还要求丽丽向他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看到这,大家认为法官是否会强制孩子与红兵进行亲子鉴定,又是否会支持红兵的请求呢?
法理依据
01、关于亲子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是这么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可以看出,法律虽赋予了法院在无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力,但该权力的行使以“一方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为前提,在一方无任何证据或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时,不能贸然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有人可能会问了,既然一方提出怀疑,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就可以看出其心虚,为何不能强制做亲子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中《亲子鉴定能否强制》一文中这样写道: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结论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然会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对于孩子,尤其是年纪稍大的孩子来说,不论亲子鉴定的结果如何,在大人的猜忌与矛盾中,孩子受到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因此,不能单纯因为一方的无端猜忌,便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回到红兵和丽丽的案件中,法官在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抚养权归丽丽,由红兵每月支付抚养费,驳回红兵其他诉讼请求。
在丽丽坚决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官是如何认定孩子是红兵的亲生孩子?
法官认为红兵和丽丽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红兵未提供证据印证其主张,不能证实孩子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故本着维护亲子关系稳定性和谨慎的原则,红兵主张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再次,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利、当事人的隐私及人与人之间亲情的变化和家庭关系的稳定,除非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宜采用强制方式进行鉴定。诉讼期间丽丽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故对红兵提出的就孩子与红兵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