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婚姻类案件中,常会涉及一方质疑孩子是否为自己亲生而引发的相关争执,从而要求在起诉离婚的同时申请配合做亲子鉴定。那么关于亲子鉴定,有什么必须要知道的法律知识呢?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因为无论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都必须是“亲生的”,只有存在这种血缘关系,才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无法确认是否有血缘关系,司法鉴定中的亲子鉴定不失为有效的途径。
既然如此,什么人可以要求做亲子鉴定呢?
很显然,就是孩子的父母,注意了,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或者其他亲属,是没有资格要求亲子鉴定的。
《民法典》对“父母”的范围做了明确界定,包括孩子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生父母是基于血缘而产生的自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是基于领养、缔结婚姻等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以上两种情形,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均不因生父与生母是否有合法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而影响父母在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中作为申请人的资格。
当然,并不是只要提了,法院就会允许做亲子鉴定,要做亲子鉴定需要有合理怀疑或合理理由。
你要想说“一种直觉”,那法院大概率是不会同意的。常见的理由,比如有发现跟孩子血型不匹配、夫妻一方没有生育能力等。
有人问,做亲子鉴定是不是单向的呢?是不是只有家长要求鉴定孩子呢?这个还真不是,法律规定,成年的子女也可以要求做与父母的亲子鉴定,即《民法典》中提到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后我们来介绍一下,被申请做亲子鉴定的一方,可不可以拒绝配合工作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中,虽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对方当事人对亲子鉴定的协助义务,但是在申请人一方已提供必要或合理的证据对“否认亲子关系”或“确认亲子关系”予以证明时,如果另一方拒不配合的,则不配合鉴定的一方应承担“否认亲子关系”之诉或“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不利后果。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否认亲子关系”或“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