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所):
《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已于2017年7月21日发布,这是我省司法鉴定管理方面的一个重要文件,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维护司法鉴定秩序,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意义。为此,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人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 投诉处理办法修订有什么样的背景
《江苏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是新修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2015年7月省司法厅制订的投诉处理办法实施两年来,社会效果不错,投诉情况平稳。依投诉人申请,由省厅对市局投诉处理答复意见进行复核的做法,化解了许多矛盾。然而,去年12月颁布的《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对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职责作了划分,明确规定:“涉及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的投诉,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其他投诉事项由被投诉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司法部对于司法鉴定的投诉处理也有文件规定,要求将投诉处理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将投诉处理机制引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此外,我省以前的投诉处理办法在相关规范方面还需要调整。为此,我厅根据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对该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此次修订完全按照规范性文件程序进行。新修办法在系统内反复讨论、征求意见。5月8日通过“江苏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还邀请省人大、省法制办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对《办法》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等进行了座谈,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二、 新的投诉处理办法主要作了哪些调整
此次修订,对原办法的体例和内容作了重要调整。在形式上,变一般公文格式为条款格式,由24项调整、增加为5章35条。在内容上的调整主要是五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投诉人为案件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使之与一般性的举报人相区别。第二,规定投诉应当出具投诉书,投诉人应在投诉书中写明投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以便司法行政机关针对其投诉请求和理由进行处理。第三,针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所有投诉交由设区市司法局受理,省厅只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中的投诉。第四,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终结后,发给投诉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结果告知函》,不再以《投诉答复函》的形式回复投诉人。第五,明确规定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厅也不再接受投诉人的复核申请。
三、 如何贯彻新修订的投诉处理办法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订的要求,新的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将于8月21日开始实施。我厅已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对设区市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之熟悉新规范,掌握新精神。第二,配套编制投诉处理文书,在全省统一使用,以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活动。投诉书参考格式可以从省、市司法厅局网上下载。第三,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完善本机构的投诉处理程序,保存所有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通过实施纠正、预防措施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