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怎么办的问题时,就要采用新婚姻法的规定来予以解决,这也是婚姻法所完善的一条。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那么法院将推定另一方主张亲子鉴定的结果成立。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确认是否为婚生子女和认领自己亲生子女这两方面的诉讼。由于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法律领域也带来了比较便利的程序。
这样一来,亲子鉴定技术就比较值得信服,为法律亲子案件的处理上提供了证据和便利,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即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合理的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来辅证却又坚决不同意去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样一种情况下,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就要承担该诉讼中败诉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就是“做亲子鉴定的条件是什么”和"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的内容。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如果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对此类纠纷应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大,法院往往很难定夺。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
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及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