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申请人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香港、澳门父母或子女血亲关系的,须对申请人及其申报的香港或澳门父母或子女进行DNA亲子关系鉴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人:
(一)关系存疑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婚生子女及其申报的父母;
(二)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非婚生子女及其申报的父母;
(三)我国居民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须进行DNA测试来确认亲子关系:
(1)申请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居民携行的子女,因无法提供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经调查无法证实其与父母亲生关系的;
(2)申请赴港澳定居投靠在港澳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经调查无法证实其与父母亲生关系的;
(3)申请赴港澳定居投靠在港澳子女的内地无依靠老人,因无法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经调查无法证实其与子女亲生关系的;
(4)申请赴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申请人,因无法提供原始的合法《结婚证明书》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结婚时间确需由其所生长子(女)的出生时间来认定的;
(5)申请赴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的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内地居民,因无法提供确能证明本人与在港澳父母的亲生关系的原始资料证明,或经调查无法证实与其子女亲生关系的;
(6)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认为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7)其他**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作DNA测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