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根据亲子关系产生的原因,我国《婚姻法》将亲子关系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基于自然出生的事实、相互间的血缘关系而存在,不得人为消除。不过,根据我国《收养法》地23条第2款关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自然血亲间的权利义务可依收养而消除。《婚姻法》第26条第2款也有“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
第二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并非基于因自然生育出生的血缘关系而产生,而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根据《婚姻法》第26条第1款、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现代亲子关系的内容
关于现代亲子关系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3款做了根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其他法律对亲子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时,该法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婚姻法》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款均对亲子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见我国现代亲子关系的主要内容为:第一,父母的权利义务。(1)父母的权利:要求子女赡养扶助;子女死亡时,继承其遗产。(2)父母的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未成年子女;在未成年人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子女的权利义务。(1)子女的权利:未成年子女有权得到父母抚养、保护;父母死亡时,继承父母遗产。(2)子女的义务:赡养扶助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