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纠纷案,因妻子李某无故拒绝配合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孩子小刚与其父王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判决准许吴、唐夫妇离婚,孩子小刚由被告(其母)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和李某于前年4月22日登记结婚, 同年12月19日妻子李某生育男孩小刚。夫妻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王某怀疑李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常发生矛盾并吵闹,李某经常离家外出。去年5月李某离家出走后未归,去年底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确认其与孩子小刚不存在亲子关系。
庭审中,原告以孩子与己不存在dna亲子关系为由申请做亲子鉴定,并提交了被告在医院生孩子的住院病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据显示孩子出生孕周40周,系足月生产。
被告同意离婚,认可和原告登记后共同生活,只是主张孩子系早产,强调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是逃避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与监护责任,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又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因互不信任等琐事时常产生矛盾、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起诉且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予以准许;原告请求确认和孩子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没有相反证据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且不能合理解释不予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因及理由,其反驳原告申请亲子鉴定的理由并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在被告提交了必要证据的情形下,法院在充分考虑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推定孩子小刚与原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孩子小刚应由其母(被告)抚养,并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