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涉及亲子鉴定及离婚子女抚养权的案件引起社会关注,案情大致是:男女双方于2012年6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的某日双方曾发生过一次性关系,婚后仅半个月,女方就发现自己已经怀孕。疑心很重的男方认为孩子与自己无血缘关系,应该另有其人。男方的这个态度深深伤害了女方,双方为此争吵不休。后来属于大龄产妇的女方坚持早产生下了一个女孩并独自抚养至今,而男方索性向区法院起诉离婚,不仅要求解除与女方的婚姻关系,而且要求女方就其与“第三者私通”并生下孩子的行为赔偿自己精神损失10万元整。女方虽然同意离婚并承担离婚后子女抚养任务,但拒绝做亲子鉴定。
由于该案涉及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这一重大问题,法院也非常重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中,男方强烈要求做亲子鉴定并声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女方律师认为男方并未完全理解该规定,那就是:男方没有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来证明亲子关系很可能不存在。该条文中看似不起眼的几个字却决定了男方最终必将败诉的结局。由于男方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我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对此,法官也不能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对女方做不利的推定。
既然男方始终拿不出证据,接下来法官在判决书里能做的只有两点:1、判决双方离婚;2、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这实际上已经否定了男方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怀疑。
虽然女方最后胜诉,但专业离婚律师还是想提醒那些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当事人:如果您打算把这事儿拿到法庭上去说,一定要事先取得证据,而且这种证据一定能够让法官内心确认亲子关系或者不存在。只有在这样法官才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支持您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