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但若一方起诉要求亲子鉴定的,另一方没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应承担败诉的后果。
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姚某与被告常某自2008年开始同居直至2014年,同居期间生育两原告文进某、文敬某,文进某为湖南省某小学一年级学生,文敬某现读幼儿园。结束同居生活后,姚某多次携两原告找被告常某要求其承担抚养义务,均未果,遂酿成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两原告就与被告间是否为父子关系申请司法鉴定,被告常某经法院释明后同意进行鉴定,双方在2019年3月28日共同协商
选择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但后来被告常某拒绝配合鉴定,导致亲子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审理
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姚某、被告常某均认可同居关系。经释明后,被告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后又拒绝配合,导致亲子鉴定无法进行。被告常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其与两原告存在亲子关系,故依法推定两原告与被告常某亲子关系成立。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故判决被告常某向两原告支付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的抚养费74400元及医疗费3397.03元;并自2019年5月起每月按600元/人支付抚养费至两原告独立生活时止,凭正式票据承担两原告医疗费及教育费的一半。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保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两原告与被告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被告应否承担抚养责任。被告常某经释明后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也未提供相反证据,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此案提醒社会公众,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法规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如果被申请人无理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一、子女本人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二、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相应的证明责任;三、被申请人提供不出足以推翻非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四、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