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关于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的规定如下:“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1、该条解释规定了两种涉及亲子关系的诉讼: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和认领婚生子女之诉。
2、该条司法解释所提供的是在一方当事人已经提出了必要证据,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又不配合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处理此类问题的一种方法。
3、对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够充分,但必须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其申请亲子鉴定只是对所举证据的一种补充而不是作为其主张的唯一证据。
具体案例分析
1995年起,苏某女、李某男在江苏南通相识并成为朋友。2000年、2001年,苏某女在南通仍与李某男有交往,后苏某女离开南通。苏某女与李某男未有过婚姻关系。2001年,苏某女在南京产子,李某男未在场。2001年7月19日,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给苏某女,载明:新生儿姓名苏××。母亲姓名苏某女,身份证号5111×××××××3542,父亲李某男,身份证号3206×××××××7403。李某男在得知苏某女生子后,曾托人带1000元现金给苏某女。从孩子苏××出生至今,李某男未支付过抚养费用。
2011年7月,苏某女以李某男对苏××不履行生父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孩子苏××系苏某女与李某男的亲生子;2.确认苏某女抚养苏××;3.李某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诉讼中,苏某女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李某男拒绝,鉴定未能进行。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男、苏某女未有过合法的婚姻关系,苏某女主张与李某男同居后产子并要求李某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苏某女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苏某女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系单方办理,亦未举证得到李某男的认同。苏某女虽在诉讼中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李某男不予配合,由于苏某女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李某男与苏××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故不能凭此做出李某男即为苏××生父的推断。
后苏某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女举证了其与李某男关系亲密、其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李某男否认与苏某女具有同居或性关系,但对出具身份证原件办理出生证明等事实不能做出合理说明,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反驳苏某女的主张,也不能合理解释不予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原因及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应推定苏某女的主张成立。并判决:撤销原判,确认李某男与苏某女之子苏××具有亲子关系;苏××由苏某女抚养;李某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苏××抚养费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总结
当事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会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对双方当事人陈述进行辨析,如是否知晓对方家人情况、居住情况、工作情况等信息,能否陈述两人交往细节等等,以便判断二人是否具有亲密关系,并会深入探究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原因。人民法院会在综合审查原告举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并考虑未成年利益的基础上,推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