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生活过得去,头上总要带点绿“,这句话当玩笑话可以,但在现实生活中千万不要越过”雷池“。毕竟,孩子可能是一个家庭的全部,可能是一个人大半的精神支柱。今天,小编就用一个案例,告诉你”亲子鉴定“的相关法律
【案例概述】
郑某与邓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由郑某抚养女儿郑某某,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也并无异议。然而,随着女儿的长大成年,郑某发现女儿与自己毫无相似之处,便向鉴定中心申请DNA亲子鉴定。经鉴定,其结论是:郑某不是郑某某的父亲。郑某大怒,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邓某婚内出轨,还和他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使自己承担了不应有的抚养义务。请求邓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邓某辩称自己从未有过出轨行为,孩子却为郑某之女。而且,孩子因抵触两人离婚,不愿意跟父母住一起,所以质疑郑某证据的真实性。
最终法院判决: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
1.该鉴定结果可以成为证据吗?
不能。鉴定结果的材料存在替换的可能性,而且郑某现无法进一步证明材料来源于郑某某,证明能力不足,不可视为证据。
2.能否让郑某某再鉴定一次?
视情况。因为郑某某是成年子女,如果她不配合重新做亲子鉴定,法院是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尊重子女的选择(注:实在找不到相关法条,但网上都是这么说的)
3.能否要求女方证明父女关系?
不用。首先,郑某某是由二人在婚内所生,是婚生子女,依法推定具有亲子关系。
而且,举证责任在郑某身上。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郑某提起诉讼,如果不能提出有效证据,就会承担不利结果
“男子提供毛发做亲子鉴定”,用一个案例告诉你亲子鉴定那些事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需要区分的点:
关于婚姻法适用的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但这个案例不适用该条,因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是邓某,而是女儿,所以不应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结语】
夫妻关系需要用心经营,需要忠诚和体谅。如果真的过不下去,必须离婚,也请”善良“一点,毕竟曾经相爱过,给双方一点安宁,把自己放下,重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