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内含着两层关系,一是夫妻关系,二是父母子女关系,或言亲子关系。在西式家庭,是夫妻关系为根本;而中式家庭,往往孩子成为家庭关系的重要纽带。笔者认为,无所谓孰是孰非,关键是在人生各个不同阶段,都能平衡好这些关系,并从这些关系中得到饱满的爱和关怀。
然而,有一种关系,不但没有真爱,反而可能是假的。典型的体现在一方欺骗另一方,不仅在婚姻内出轨怀孕生子,而且长期隐瞒着对方,让对方错以为是自己的孩子而用心用力的抚养。我听闻最悲惨的一个故事是,男方和女方离婚后,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旋即再婚。男方言“孩子已经没有娘了,不能再让他少了爹”,为了孩子未再娶未生育,直到某天孩子住院输血,发现血型不一致,进而亲子鉴定出,这含辛茹苦相依为命快二十年的“心头肉”并非自己亲生骨肉。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认为另一方所生育的孩子是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后来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
我们在谴责欺骗者的同时,也要能在法律上惩戒他们,并保护受骗的那一方。可以说,现行法律的保护主要有这么几点:
(1)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
(2)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丈夫虞某离婚后才发现孩子并非亲子,而是前妻陶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倪某在外以夫妻名义同居所生。本来陶某在离婚时坚称,孩子是虞某的,所以他才答应一次性支付五万元的抚养费。但事实终归有事实,有天会“浮出水面”。审理中,陶某承认倪某某并非原告所生之子。从法律上讲,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是必然的。
只是本案中,虞某并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所以法院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未予处理。
讲述一个真实的案例:亲子鉴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
人生比戏剧还曲折,类似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
实践中,该种情况主要可能引发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返还已支出的孩子抚养费,并不必承担孩子未来抚养费。
对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已支出的孩子的抚养费的请求, 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而且,因为在血缘上没有亲子关系,婚姻关系也已经解除,被欺骗的一方并无法律义务要承担这个孩子的抚养费。相反,孩子的生父生母负有抚养义务。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以及赔偿数额。
孩子非亲生情况下,男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一是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基于配偶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甚至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理由以及将他人子女当成自己子女抚养的情感付出和伤害;
二是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出要求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损失。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原因中只明确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由,且明确无过错方享有请求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抚养非亲生子女这一项,但是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在一方无法证明对方同居、重婚的情况下,对配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法院通常判决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也是对法律本意的一种解释。但是相较于巨大的心理伤害以及时间成本,现在精神损害赔偿还是比较低的。曾经有个案子,男方受骗抚养了十多年,最后法院判决了八万精神损害赔偿款。
第三,亲子鉴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女方怀孕生子,绝大部分实际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谁。男方得以通过法律途径使其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是能证明自己与子女不存在血缘关系。要确定孩子是否亲生,现在最常见而且证据效力比较高的办法,就是去做亲子鉴定,能在生物学上确定99%以上是否不具备亲缘关系。但在大部分案件中,该种证明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女方不让孩子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孩子没法选择自己的出生,这一切都是你们大人的决定。你说自己追求真爱,那就诚实点面对,先自由了再去拥抱真爱。在欺骗对方感情之上,再叠加一层欺骗抚养,不光是对男方的伤害,也是对孩子的伤害。除非你能一直演技在线,否则终有东窗事发那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