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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亲子鉴定发现,养了两年多的孩子不是亲生的
发表时间:2021-07-26 15:07 点击:119次 作者:王法医

 

  婚后生子,来自重庆的男子李某却发现,自己养了两年多的孩子竟然不是亲生的。由于认为女方故意隐瞒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事实,导致他花费了许多不必要的费用,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赔偿婚宴餐费、两年多来孩子的抚养费、百日宴餐费、周岁宴餐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5万余元。
  
  离婚后做亲子鉴定:孩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
  
  结婚近两年后,来自重庆的李某与姚某某结束了婚姻,而婚内生下的孩子,则跟随母亲姚某某生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然而离婚后的一张亲子鉴定,却牵扯出孩子的身世问题,让昔日夫妻法庭相见。
  
  记者从公开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了该案:李某与姚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4月23日在重庆涪陵当地饭店举办了婚礼,6个月后(2017年10月21日),姚某某在当地妇幼保健院生下孩子李某某。李某某出生后,即由姚某某母亲代养,李某及姚某某每月给3000元抚养费用。
 
  
 
  2018年1月27日以及2018年10月20日,二人为孩子举办百日宴以及周岁宴。但几个月后(2019年3月12日),李某与姚某某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李某某跟随母亲姚某某生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完成学业为止。
  
  在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年多以后,李某对李某某是否是自己的亲生孩子产生怀疑。2020年5月25日,他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几天后出炉的一纸鉴定,让昔日夫妻闹得不可开交。
  
  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0]物证鉴字第××号显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李某为李某某的生物学父亲。”
  
  得知养了两年多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李某遂将姚某某告上法庭。
  
  李某认为,双方办理婚宴的原因是误认为女方怀有自己的孩子,但女方隐瞒事实,导致自己花费了不必要的费用,因此女方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要求女方姚某某赔偿孩子的抚养费11万余元(含正常抚养费、生产李某某医疗费、百日宴餐费、周岁宴餐费)、婚宴餐费9万6千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25万余元。
 
  
 
  一审判决:女方赔偿男方婚宴餐费等
  
  据悉,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此案。
  
  一审中,对于这种情况的出现,女方姚某某表示,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李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她是为了报复李某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导致其怀孕并生下李某某。因此她认为,生下与李某无亲生血缘关系的孩子李某某,双方均有过错。
  
  一审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姚某某在与李某恋爱、结婚、生活过程中,隐瞒其与他人已有身孕的事实,违背公序良俗,导致李某对李某某抚养两年半后,才知这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这一事实给李某物质、精神上均造成了严重损害,该损害是由女方姚某某的过错行为所致,因此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李某所提出的抚养费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孩子李某某的正常抚养费,是指李某某出生之日起至李某知晓他与李某某无亲子关系时止,期间所产生的抚养费。本案中,孩子出生后即交由女方母亲代养,且期间男方还不时跟随岳母生活并交纳部分抚养费或自身生活费等费用,考虑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交纳的费用是依法不分彼此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姚某某赔偿李某正常的抚养费损失酌定为4万元。
  
  而对于李某提出的,因生孩子而产生的医疗费、百日宴、周岁宴餐费合计3万余元,这些费用应视为特殊的抚养费。法院认为,女方明知其所怀身孕与李某无亲子关系,却故意隐瞒,不予阻止,因此这些费用与女方的过错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均应纳入特殊抚养费范畴,由姚某某赔偿。同理,对于二人婚宴所产生的餐费9万余元,也应由姚某某赔偿。由于双方都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费用系由哪方所交纳,故应推定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交纳,因此由姚某某承担其中的50%,赔偿李某共计106099.36元。
  
  对于精神抚慰金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因姚某某的过错行为给李某精神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因此判决女方姚某某赔偿男方李某精神抚慰金2.5万元。
  
  一审判决书(部分)。
  
  二审改判:百日宴、周岁宴、婚宴费用与抚养孩子无关
  
  涪陵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二审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
  
  女方认为,二人从恋爱到结婚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隐瞒婚前状况的行为。虽然自己婚后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确有过错,但并不影响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事实。而一审认定自己在办理婚宴前就已得知所怀身孕与男方无关,缺乏证据支撑。且办理婚宴费用与子女抚养费并无关系,也不属于特殊抚养费,因此不该由她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而男方借给子女办百日宴、周岁宴之名,向他人收取礼金,并不是为抚养孩子所花的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因此不应列入抚养费的赔偿范围。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原基于与姚某某系夫妻关系且生育子女的事实,对与自已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子女承担了抚育义务,是由姚某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所致,因此李某要求返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支付抚养费2.32万元,离婚后又支付抚养费2.5万元。且李某母亲吴某也曾直接支付抚养费2.78万元,对于李某母亲吴某所支付的2.78万元抚养费,系帮其儿子李某支付的,属于吴某赠与李某的个人财产,应全额返还。李某在离婚后直接支付的2.5万元,也属个人财产,亦应全额返还。对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2.32万元抚养费,属夫妻共同财产,应返还一半(1.16万元)。因此,女方姚某某共计需返还男方李某6.44万元(2.78+2.5+1.16=6.44)。
  
  法院认为,对于给孩子办理百日宴、周岁宴及孩子出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双方办理婚宴的费用,均与抚养孩子的费用无直接关联性,因此不应纳入返还范围,最终法院予以改判。
  
  据悉,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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